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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奖惩条例

第一部分:奖励办法

一、为了激励广大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特对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成绩突出的学生实行奖励。

二、学生奖励实行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三、给学生个人或集体授予的荣誉称号有:“优秀毕业生”、“三好学生”、“优秀团员”、“优秀班干”、“优秀学生会干部”、“优秀团委干部”、“先进班级”、“先进团支部”、“文明宿舍”。

四、表扬和奖励的方式有:口头表扬、通报表扬、颁布发证书(奖状)、奖品。

五、评选条件:

(一)“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

1. 优秀毕业生是对学生在校期间思想品德、学习成绩、纪律表现、生活作风、身体状况等表现的综合评价。优秀毕业生评定应贯彻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评定的原则。

2. 同时具有下列各项条件者,可以参加优秀毕业生评选:

( 1 )拥护四项基本原则,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政治思想进步;

( 2 )每学期均被评为三好学生或优秀团员或优秀学生干部或优秀团干部;

( 3 )每学期均获三等以上奖学金;

( 4 )在校期间,未受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

( 5 )服从学校和班级管理,积极完成学校和班级交给的各项工作和学习任务。劳动周成绩每次均在 80 分以上;

( 6 )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体健康。

3.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被评为优秀毕业生:

( 1 )违反校规校纪,曾受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者;

( 2 )因病休学;

( 3 )一学期内请假(含病、事假)累计超过 40 学时者;

( 4 )有一门及一门以上课程不及格(或不合格)者;

( 5 )纪律涣散,经常迟到、早退或拒不承担学校和班级交给工作任务者;

( 6 )有谈情说爱现象者。

4. 优秀毕业生评选比例为班级学生总数的 3% 。班委考核,班主任推荐,学生工作部审核报学校批准。

5. 优秀毕业生评选应根据学生本人意见,由本人提出申请,班委考核,放主任推荐,学生工作部审核报学校批准。

6. 凡被评为优秀毕业生者,由省教委发给证书,印发文件存入学生学籍档案。

7. 优秀毕业生评定在学生毕业前一个月进行。

(二)“三好学生”的评选条件:

1. 品德好:热爱祖国,热爱人民,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有良好的道德修养,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热爱劳动,助人为乐,生活俭朴,操行量化成绩为“优”;

2. 学习好: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专业思想牢固,学习勤奋,刻苦钻研,重视并认真学习政治课,所学课程成绩在本班前 20% 名;

3. 身体好: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学年体育考核达标,体育成绩优良。注意公共及个人卫生,有良好的生活和卫生习惯,不吸烟,不喝酒,身体健康。积极参加学校和班级的各项活动;

4.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评为“三好学生”:

( 1 )有旷课现象者;

( 2 )在学期中受通报批评及警告以上处分者;

( 3 )累计事假一周(每天八节)以上者(直系亲属亡故除外);

( 4 )打架、斗殴、谈恋爱者。

(三)“优秀学生干部”条件:

1. 热爱祖国,热爱人民,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学期操行量化成绩为“优”,学习成绩在本班前 40% ;

2. 工作认真,热心为同学服务,主动积极地做好本职工作,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协调能力,工作成绩显著;

3. 能以身作则,办事公道,坚持原则,不弄虚作假。

(四)“优秀团员”条件:

1. 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思想进步,学习努力,成绩优异;

2. 宣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积极完成团组织交给的任务,在学习、劳动、工作及其它社会活动中走模范带头作用;

3. 遵纪守法,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尊敬师长,爱护公物,热爱集体,勇于同坏人坏事作斗争,操行量化成绩为“优”;

4. 热心帮助青年进步,及时反映青年的意见和要求,协助团组织做好青年的思想政治工作,支持班、团干部工作,做好班、团干部参谋;

5. 勇于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坚持真理,修正错误,积极学习团的基本知识,且学习成绩优秀;

6. 遵守团的纪律,学习团的知识,积极参加团的活动,按时交纳团费。

(五)“优秀团干部”条件:

“优秀团干部”除符合“优秀团员”的条件外,还应做到:

1. 工作勤勉,成绩突出。有较强的工作责任感,勤于思考,勇于创新,知难而进,乐于奉献,工作大胆、主动,所在支部工作成绩显著;

2. 作风踏实,品德高尚。关心青年,助人为乐,务实进取,公道正派,诚实谦虚,克己奉公。

(六)特别奖:

凡与坏人坏事作斗争,拾金不昧,助人为乐,舍己救人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并有较大影响的学生,或在某一方面成绩突出为学校争得荣誉者,可授予“特别奖”。发给一定数量的奖金或奖品和证书。

(七)“先进班级”、“先进团支部”的条件:

1. 有一个坚强的、团结的、密切联系同学的、积极肯干的班委会、团支部;

2. 学习风气浓,全班有一个刻苦钻研、勤学好问、互相帮助的学风,课堂人数齐,秩序好,班级学习成绩名列年级前茅;

3. 遵守校规校纪,严格考勤,按时作息,在班级综合考评中名列前茅;

4. 班级学生集体观念强,团结互助,尊敬师长,助人为乐,爱护公物,勤俭节约蔚然成风;

5. 积极改进放级工作,开展课余文化活动积极,体育达标成绩优秀,坚持班会制度,后进学生的转化方面成绩突出。

(八)“先进个人”的评定奖励办法:

1. “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每学期评定一次;

2. “优秀毕业生”在毕业前评定,评定比例不超过班级总人数的 3% ;

3. 评定程序:先由个人总结,小组评议,班委(支部)鉴定,班主任审查,最后由班主任报学工部或团委审批;

4. “三好学生”、“优秀团员”比例不超过班级人数的 10% ;

5. “优秀班干部”、“优秀团干部”人数不超过班级人数的 4% 、 2% ,学生会、团委会的优秀名额,由学工部、团委按 50% 比例评比;

6. 获奖个人,学校发给荣誉证书及奖品,并填写奖励登记表,装入本人档案。

(十)“先进集体”评定奖励办法:

1. “先进班级”、“文明宿舍”、“先进团支部”每学期评定一次;

2. “先进班级”、“先进团支部”依据各班级达标成绩按 30% 比例评出,由班级和团支部写出书面工作总结,并填表报学工部、团委审批;

3. “文明宿舍”评定,依据《文明宿舍评比办法》评定,学工部审批。

第二部分:行政处分

一、对违反纪律的学生,以正面教育为主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二、对学生处分分为下列六种:( 1 )警告;( 2 )严重警;( 3 )记过;( 4 )记大过;( 5 )留校察看;( 6 )勒令退学;( 7 )开除学籍。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大会点名批评或通报批评:

1. 经常迟到、早退或一学期累计旷课 8 节以上, 16 节以下者;

2. 在宿舍楼走道上刷牙、泼水者;

3. 非故意损坏公物或故意损坏公物价值在 10 元以下者;

4. 违反规定吸烟、酗酒者;

5. 挑拨是非,散布流言蜚语或谩骂他人者;

6. 熄灯后不按时就寝或大声喧哗影响他人休息者;

7. 不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影响工作开展者;

8. 经常性夜出晚归者;

9. 谈情说爱者;

10. 私接(拉)电线,私自调换大功率灯泡或私自在宿舍内燃煤,但未造成事故者;

11. 随意乱写、乱画、乱涂或乱撕学校张贴物者;

12. 考试传卷,夹带或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但被及时发现,未达到作弊目的者;

13. 其它情节相当的违纪行为。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

1. 一学期累计旷课达 16 节以上, 32 节以下者;

2. 经常性在宿舍走道上刷牙、泼水或故意用污物堵塞下水道者;

3. 故意损坏公物价值在 10 元以上的 20 元以下者;

4. 违反规定三次以上吸烟、酗酒者;

5. 侮辱、诽谤他人者;

6. 不服从学校工作人员管理或拒不服从班级管理千万较坏影响或影响工作开展者;

7. 经常性熄灯后不按时就寝或大声喧哗影响他人休息者;

8. 考试带夹带、传卷、或采取其他手段已达作弊目的者;

9. 弄虚作假、包庇他人错误者;

10. 未经批准夜间在外住宿者;

11. 公开谈情说爱者;

12. 参与赌博,但情节较轻,认错态度较好者;

13. 二次私接电线或私自调换为大功率灯泡或私自在宿舍内燃煤,经教育仍不悔改但未造成事故者;

14. 私自涂(改)点名册者;

15. 随地便溺者;

16. 学期内受三次以上通报批评者;

17. 其它情节相当的违纪行为。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 一学期累计旷课达 32 节(含)以上 48 节以下者;

2. 故意损坏公物价值在 20 元以上 30 元以下者;

3. 侮辱、诽谤他人情节严重者;

4. 吸烟、酗酒屡教不改者;

5. 拒不服从学校工作人员管理及学生干部管理者;

6. 殴打他人或参与策划打架斗殴,但未造成严重后果者;

7. 未经允许,在校外住宿者;

8. 隐匿、私拆或毁弃他人邮件者;

9. 参与起哄闹事,扰乱学校秩序者;

10. 私接电线或私自燃煤造成事故,但损失在 30 元以上 50 元以下者;

11. 盗窃学校或他人财物,价值在 10 元以下者;

12. 学期内受到两次警告处分的;

13. 携带、私藏管制刀具者;

14. 其它情节相当的违纪行为。

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

1. 学期内旷课 48 节以上 64 节以下者;

2. 故意损坏公物价值在 30 元以上 50 元以下者;

3. 学期内受到两次严重警告处分的;

4. 侮辱、诽谤他人性质恶劣,造成一定后果者;

5. 拒不服从管理,致使工作无法开展者;

6. 殴打他人或策划殴打他人致人轻伤者;

7. 公开谈情说爱,影响极坏者;

8. 违反规定点灯、燃炉、私接电线等造成事故,损失在 50 元以上 100 元以下者;

9. 盗窃学校或他人财物,价值在 10 元以上 30 元以下者;

10. 盗取试题,致使考试工作无法正常开展者;

11. 未经批准,在校外住宿一周以上两周以下者;

12. 多次参与赌博或一次参与赌博数额在 20 元以上 50 元以下者;

13. 偷阅淫秽书刊、音像或其它淫秽物品者;

14. 其他情节相当的违纪行为。

七、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记大过处分:

1. 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 64 节以上 80 节以下者;

2. 故意损坏公物,价值在 50 元以上 100 元以下者;

3. 殴打他人或策划殴打他人,且认错态度不好者;

4. 制造假票证者;

5. 参与赌博,数额在 50 元以上 80 元以下者;

6. 未经批准,校外住宿两周以上三周以下者;

7. 盗窃学校或他人财物,价值在 30 元以上 50 元以下者;

8. 违反规定点灯、燃炉、私接电线等造成事故,损失在 100 元以上 200 元以下者;

9. 挑动学生闹事者;

10. 学期内受到两次记过处分的;

11. 多次隐匿、私拆或毁弃他人信件者;

12. 未经学校和家长同意,私自离校一周以下者;

13. 多次偷阅淫秽书刊、音像或其它淫秽物品者;

14. 其它情节相当的违纪行为。

八、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 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 80 节(含)以上 96 节以下者;

2. 故意损害公物,价值在 80 元以上 100 元以下者;

3. 纠集、引导校内外人员殴打他人者;

4. 学期内两次受到记大过处分者;

5. 殴打他人或策划殴打他人致人伤害者;

6. 挑动学生闹事,造成一定后果者;

7. 对检举人或证明人进行打击报复者;

8. 谈情说爱,造成不良影响,经教育仍不悔改者;

9. 拒不服从工作人员管理,影响极坏者;

10. 未经学校和家长同意,私自离校出走一周以上两周以下者;

11. 盗窃试题,广泛散布,影响较坏者;

12. 未经批准在校外住宿达三周以上者;

13. 参与赌博,数额在 100 元以上 200 元以下者;

14. 故意破坏电源、供水及通讯设备,但未造成严重后果者;

15. 私接电线或私自燃煤造成事故,损失在 200 元以上者;

16. 盗窃学校或他人财物,价值在 50 元以上 100 元以下者。

17. 其它情节相当的违纪行为。

九、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1. 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言论,煽动或组织学生闹事,破坏安定团结者;

2. 同一学年内(或在学期间补考后)考核成绩五门以上(含五门)不及格者;

3. 留级、休学次数超过规定者;

4. 经学校动员,因病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年内缺课超过该学年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5. 休学期满后,不办理复学手续或虽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6. 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癔病、癫痫病、麻风等严重疾病及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7. 在校期间又考入其他学校(指占用本校学习时间的各类学校)者;

8. 在校期间,擅自结婚、生育者;

9. 以谈情说爱为名,行为越轨者;

10. 受留校察看处分,经教育仍不悔改者;

11. 触犯国家刑律和劳教法规,构成刑事犯罪或劳动教养者;

12. 纠集校外人员在校内寻衅滋事者;

13. 组织赌博者;

14. 有偷盗行为屡教不改或盗窃价值在 50 元以上者;

15. 殴打他人,情节严重,致人重伤者;

16. 一学期累计旷课超过 72 学时以上或在学期间旷课累计超过 108 学时者;

17. 品行恶劣,道德败坏,造成较严重后果者。

十、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有显著进步的,可解除其留校察看处分。

十一、对学生通报批评、警告处分、严重警告处分由学生工作部决定;记过处分、记大过处分由学生工作部提出,校领导批准决定;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工作部提出,校长批准决定;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由校务会议研究决定。

十二、对犯错误的学生,要加强教育,促其认识悔改。必须处理的,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慎重而适当。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诉、申辩和保留意见。对本人的申诉学校应认真进行复查。

十三、对受处分的学生(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除外),有明显进步的,可以撤销其处分。

对学生的处分应由学生工作部存入学生的档案,撤销处分后,原则上,可将有关材料从学生的档案中取出,存入学校的文书档案。

十四、对学生作出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须经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并报省教委和省供销社备案。

十五、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给学历证明。凡被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学生,由相关科室将其户口迁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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