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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教师应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忠诚党的职教事业,在向学生传授科学文化知识和技能的同时,自觉利用课堂教学阵地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教育,不得在课堂上向学生散布反动言论、封建迷信或腐朽思想;否则,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2 、教师应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率先垂范,为人师表,尊重、关心、爱护学生,不得侮辱学生人格,不得辱骂、殴打、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否则,由学校或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3 、教师应树立“校荣我荣,校衰我耻”的思想,关心、支持学校的建设和发展,积极维护学校的声誉和形象,不得利用课堂向学生发泄对学校、学校领导或其他教职工的不满;不得煽动学生对学校或其它科室的不满情绪;不得有损害学校声誉和形象的言行;不得迁怒于学生;否则,扣
1 分 / 次,情节严重者由学校另行处理。
4 、教师每次上课前应亲自到教学部领取《教学考勤表》,并在《教师授课签到表》相应位置签到;下课后应立即将《教学考勤表》送回教学部。不按时领、送《教学考勤表》、不按时签到、提前签到,或将《教学考勤表》留放在教室、错领《教学考勤表》、签到签错位置、代签等,扣
0.1 分 / 次;丢失或当天不送还《教师考勤表》,扣 0.5 分 / 次。
5 、教师上课时应提前到达教室、机房、投影室、实验(实习)室、运动场等教学场所(教学部未指定者由任课教师根据情况指定后告知有关班级的学生),上课铃响后应立即上课;否则,扣
0.5 分 / 次;造成严重影响者,扣 1 分 / 次。
6 、教师上课迟到、早退或脱岗(均以不超过 10 分钟为限,超过 10 分钟均视为旷教),扣 1 分 / 次;旷教扣 3 分 / 节;提前下课视为早退(室外体育课提前下课不得超过
5 分钟;上机课、实验课教师可提前 3 —— 5 分钟提醒学生结束练习实验,整理机器、实验用具等,下课铃响后方可出机房、实验室);教师上实习(验)课等学生动手的课程,需要有关器材、物品等,教师应提前备好,不得占用上课时间领、送;否则,按迟到、早退或旷教处理。
7 、教师上课应按教学程序组织教学。凡一个班级学生在本班教室上课时,上课铃响后任课教师应组织全体学生起立,以集中学生注意力,教师还礼后组织学生坐下,之后开始上课;下课时也应按上述程序结束上课。经常违反上述程序者,学期内酌情扣
0.1 — 1 分(本条情况特殊者除外)。
8 、教师上课期间应对学生的出勤情况进行认真考勤,并如实填写《教学考勤表》(未出勤的学生,无论请假与否,教师考勤时可一律记为旷课)。如教师考勤情况与学生出勤情况不符,按
0.01 分 / 生的标准扣教师本人的量化考核分;教师考勤应在教学场所完成,课后填写者扣 0.1 分 / 班 · 次。
9 、教师上课(上机)期间应注意维持正常的教学秩序,对睡觉、伏桌、吃零食、织毛衣、照镜子、打扑克、下棋、传纸条、听录音机、较长时间交头接耳、逗笑、玩游戏、看黄网等违纪的学生,应及时采取适当的方法予以制止,教育、引导学生认真听课、练习。否则,扣
0.01 分 / 生 · 次。
10 、投影课、上机课、实验(实习)课、室外体育课,教师更应注意组织教学,不得只顾讲课而不管学生听课与否,不得听任学生听音乐、上网聊天、玩游戏、吃零食、乱跑或久坐休息等行为。否则,扣
0.01 分 / 生 · 次。
11 、除非教学需要,计算机课教师不得私自在机房接线上网,不得放任学生戴耳机;否则扣 0.05/ 生 · 次;确需学生上网练习时,教师不得放任学生聊天、玩游戏等;
12 、计算机课教师应加强对学生文明操作意识和操作技能的培养。上机课开始时应组织学生按要求开机;下课可提前 3 分钟左右提醒学生结束操作,按程序关机,将键盘、鼠标、耳机、凳子等整理好,下课铃响后方可离开;其间教师应加强巡视、辅导,解答疑惑,提高学生操作技能。教师上课时学生经常违反程序开、关机器者,学期内斟情扣教师
0.1 — 1 分。
13 、教师上课期间除非教学需要(如上机课教师需要为学生演示操作等)或因病(应事先向教学部或督导室人员说明)等不得落座;讲授完毕学生自修期间,教师应认真巡回辅导,不得放任学生。否则,扣
0.05 分 / 次。
14 、体育课每期应安排有适量的理论教学时间。因天气等原因无法上室外课时,教师应及时调整教学安排,进行理论教学或安排其它适宜在室内开展的活动;上室外课时,教师应认真组织教学,加强巡回辅导、检查,不得坐在器材室内、门口或其它地方等,不得放任学生乱跑或久坐休息等;否则,扣
0.05/ 次分。
15 、任课教师不得利用上课时间处理行政、班级及其它与本次教学内容事务。确系紧急情况且所需时间不长(以不超过 15 分钟为限)者,应由教学部(督导室)、分管科室的主要负责人同时批准,在给学生布置好相应的学习任务、指定好班级负责人维持正常课堂秩序(列于黑板之上)后方可离开教学场所,紧急处理后应立即返回教学场所上课,否则视为脱岗或旷教;处理紧急情况需要较长时间(
15 分钟以上)者,应办理公务请假手续 , 否则视为旷教。
16 、教师应根据课程性质、特点等恰当安排每节课的教学内容,不得经常性地提前结束授课或不讲课而让学生自习。屡屡违犯本条规定,经提醒、教育仍不改进者,停止授课资格(当期量化考核直接按后
5 名处理)。
17 、教师上课时应使用普通话进行教学;否则,扣 0.01 分 / 次( 50 岁以上、按国家规定不强作要求者除外,但应尽量使用)。
18 、为落实“全员管理”目标,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教师上课时应对教学场所内师生人身及公共财产安全、环境卫生等负有连带管理责任,对可能或正在危害师生人身安全、损坏或浪费公共财产、破坏环境卫生等行为、现象,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如:非教学、师生健康需要,教学场所内电灯、电扇、空调等仍在工作者,有关教师应亲自或及时提醒学生关闭电源);否则,扣
0.1--0.5 分 / 次;因本人未尽职责造成恶劣影响或重大事故者,由学校或有关部门另行追究责任。
19 、教师上课时不得从里面将教室门落锁,必要时可将门虚掩。
20 、教师上课时不得随意对违纪学生采取停课的做法。学期内任课教师上课时班级学生缺勤率超过 10% 者(学期统算,向班主任、学工部履行正常请假手续者不计),酌情扣教师量化考核分
1 — 2 分。
21 、无论何种原因,未经教学部批准,教师不得私自调、代课。否则,调、代课双方所课课时不记教学工作量,并按 0.5 分 / 节标准扣双方教师量化考核分;经教学部批准,因私事调、代课,扣申请调、代课教师
0.01 分 / 节;因公事调、代课不扣分。调、代课均应以调、代课单为准。
22 、 教师上课时需请假者,正常情况下应提前 1 - 2 天、特殊情况下应于上课 1 小时前请假;无论何种情况均应履行相应手续: 1 天内由教研室、教学部审批,
2 - 3 天内由教研室、教学部、教学校长审批, 3 天以上由教研室、教学部、教学校长、校长审批;兼职教师因公请假时应由分管本人行政后勤工作的校领导签署意见后再分别履行上述请假手续。事前确系无法履行上述请假手续的教师,假满后
2 日内必须补办有关手续;教师请假均以学校统一印制的假条为准,无假条或审批手续不全者一律视旷教。
23 、教师上课请假者,病假扣 0.25 分 / 节,私事请假扣 0.5 分 / 节;因公请假不扣分,但学期内累计不得超过本人本期承担的周教学工作量,超过且未补上者扣
0.1 分 / 节;专职教师学期内承担的周教学工作量达 15 节以上 ( 含 15 节 ) 、 兼职教师学期内承担的周教学工作量达 11 节以上 ( 含 11
节 ) 者,因病请假时扣 0.1 分 / 节;
24 、教师应按课表安排上课,但因主、客观原因而未上课时,不得虚报课时。否则,虚报课时按旷教处理,并按虚报课时数加倍扣除教师已实际完成的教学工作量。违犯本条规定
2 次以上 ( 含 2 次 ) 者,经提醒、教育仍不改进者,停止授课资格。
25 、教师补课应事先报告教学部 , 并填写《补课申请单》;补课后由班级学习委员或班长签署补课证明意见并报教学部;不事先填写《补课申请单》、无有关学生证明意见者不视为补课;未补课而虚报补课者,按第
24 条规定处理。
26 、各专业专业课教师在机房、投影室、实验实习室上课时,应按要求及时、完整填写有关记录;否则,扣 0.1 分 / 次。
27 、教师上课期间应不带或关掉手机、传呼机等通讯工具,不得接、打电话;否则,扣 1 分 / 次。
28 、任课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为某班级学生上课,不得挑选教学班级;否则,所误课时按旷教处理。
29 、教师下午上课,中午不得饮酒;次日上课,当日不得饮酒过量,以免影响正常上课;否则,检查中发现或学生举报,扣 1 分 / 次。
30 、教师在教室中不得抽烟;否则,扣 0.5 分 / 次。
31 、教师上课时应注意自身仪容仪表,不得有穿奇装异服、短裤、背心、便鞋、染发等与教师身份不相称的行为;否则,扣 0.5 分 / 次。
32 、教研室、督导室、教学部有关人员依据本《办法》每天不定时进行检查,检查结果每周公布,严重违纪者当日通报。
本《办法》自 2004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
河南省驻马店财经学校教学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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