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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驻马店财经学校中共党员管理规定 | |||||||||||||||||||||
| 来源:党办 日期:2009年06月04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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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驻马店财经学校 中共党员管理规定 为切实加强党的组织建议,保持党的队伍的纯洁性,提高党组织的战斗力,增强党员的党性观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凡党组织关系在我校的党员,均要参加所在单位党的组织生活和各项活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做到: 1.党员每次因私出国(境),出国(境)前必须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申请,经党委批准签署意见,到市委组织部办理有关手续,出国(境)回来后,向市委组织部交回出国(境)证件。在国(境)外期间,不得以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身体参加任何活动。 2.外出工作、学习两个月以上不到一年,外出前必须到党办办理《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凭证明信到工作、学习单位接转党的组织关系,参加党的组织活动。在外工作、学习结束后,由工作、学习单位党组织在原证明信上盖章,由本人带回,一周内将组织关系交党办。 3.留职停薪等外出无固定工作地点的党员,必须到党办办理《流动党员证》,凭证与流动居住地的党组织取得联系,参加当地党的组织活动。每年至少一次以书面的形式向单位的党组织做一次较详细的汇报。 4.因工作、学习外出一年以上的党员,必须办理《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回校时,又由本人转回组织关系介绍信,返校后一周内交党办(从外省转入的,先到市委组织部办理转到手续),再由组织部转移党的组织关系到所在工作单位的党组织。单位党组织凭学校的介绍信才能承认其党员身份,接受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5.因外出暂时不在学校工作,但仍住在学校或市区内而没有转出党的组织关系的,要参加所在党支部的支部大会、民主生活会,认真完成组织指定的学习任务。 6.因病因事不能参加党的活动,事前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凡因事请假,须经单位党组织同意并到主持活动的党组织履行请假手续。 第二条 凡正式党组织关系在我校的党员,虽然外出,且办理了有关手续,但学校或所在单位的党组织认为需要其回校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有关活动,本人必须无条件服从。 第三条 学生党员毕业时,必须转移党的组织关系。一时无法确定去向的,其党组织关系转入地点,由本人选择,无地方可选择的,转往原籍所在地县一级党的组织部门。因特殊情况需推迟转移党组关系,由本人申请,学生党支部研究同意,当事人到组织部办理有关手续,延期时间以三个月为限。逾期不转移组织关系的,一律按规定进行组织处理。 第四条 凡调进的教工党员和新生中的党员,在来校报道时,必须本人亲自递交由县有上组织部门转出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不得无故拖延时间。 第五条 每个党员必须认真地履行党员的义务和权利,积极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完成组织所分配的工作,以自己的模范行动,带动群众,努力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当工资变动时,如实及时向组织委员申报,按规定足额交纳党费。 第六条 预备党员必须坚持每季度向组织汇报一次有关思想、工作、学习和履行党员义务等方面的情况,半年进行一次小结。预备期将到期时,向党组织提出转正申请,并递交较详细的汇报材料。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进行组织处理: 1.应转移党组织关系或开出党员证明信,办理《党员流动证》而未办的,其离校时间视为不参加党的组织活动。 2.离校时已开出党员证明信,但回校时没有带回加盖工作、学习单位党组织公章的证明信,或足以证明参加了其工作、学习单位党组织活动的证明,其离校时间视为没有参加党的组织活动。 3.已经从本校开出了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回校时没有从工作、学习单位开出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不予承认其党员身体。 4.毕业生已转出了党组织关系,因情况特殊,要求改变去向,在介绍信的有效期内,可以办理,超出规定期限,学校概不负责。 5.非特殊情况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又不履行正常的请假手续,缺席者,一次警告,三次通报批评,四次以上的作为不合格党员处置。 6.预备党员入党后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或不认真履行义务,混同于普通的老百姓,可延长预备期直至取消预备党员的资格。 7.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交纳党费,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应按党章规定,以自行脱党处理。 第八条 对党员的处理,先由支部大会决议,经学校党党委签署意见后,报市直党工委审批。对违规党员不批评,不按规定进行组织处理的,要追究党党支部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九条 本管理规定由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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