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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驻马店财经学校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实施细则
来源:党办    日期:2009年06月04日

 

 河南省驻马店财经学校推荐优秀团员

作为党的发展对象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是党的助手和后备军,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以下简称推优),是共青团发挥党的后备军作用的重要形式。规范推荐程序,加强我校在中专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对于培养和造就合格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具有重要的意义。为了更好地做好推优工作,依据上级党团组织的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28周岁以下优秀中专生入党,要严格按照“两个一般”的原则,即一般应从团员中发展,一般应经过团组织推荐。

第三条 学校各党、团组织高度重视推优工作,做到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

第四条 推优工作的立足点放在对团员青年的培养教育上,引导他们认真学习政治思想理论和党的知识,自觉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学习科学、文化和专业知识,使他们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树立科学的世界观和人生观。                        

 

第二章 推优的对象及条件

第五条  推优的对象为28周岁以下的优秀团员。

第六条  推优的条件是:

1.递交了入党申请书。

2.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能认真学习政治思想理论和党的知识。   

3.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4.入党动机端正,有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坚定信念。

5.能严于律己,在学习、生活和工作中起模范带头作用。6.能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敢于同不良行为作斗争。   

7.关心集体,团结同学,思想、工作、学习表现得到同学们认可,受到好评。   

8.在学校党校、团校获得优秀学员称号的团员优选考虑。  

第七条 为了保证推优的质量,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不得作为推荐对象:   

1.综合素质测评班级名次不过半的;   

2.没有获得上年度的奖学金的;   

3.受过警告及以上处分的;   

4.支部推荐程序不符合要求的;   

5.支部内有不少于10%团员反对的。

                 

第三章 推优的要求及程序

第八条  团组织向党组织推荐发展对象,要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基本条件,对申请入党的团员进行考察,对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优秀团员,团组织应向党组织推荐,对于条件尚不成熟的继续培养。                  

第九条  推优工作的程序:   

1.团支部召开支部会,组织团员学习《推优工作细则》,公布申请入党的团员名单,介绍申请入党者的情况,要求每人做好发言准备; 

2.召开支部团员大会(校团委书记和专业科长参加会议),对符合条件的团员进行评议发言,在广泛听取团员意见的基础上,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对申请入党的团员进行民意测验,并当场公布测验结果; 

3.团支部对照推优条件和推优规定,确定推优对象,经专业科长同意后,书面形式报校团委,并向全体团员公布确定的推荐名单;   

4.团支部将推优过程及结果记入《团支部工作手册》;   

5.校团委召开委员会议,汇总本校推优情况,讨论表决确定推优名单,并向校党委汇报情况,征求意见;   

6.校团委下发《推优对象审核表》,各团支部组织专人统一填写; 

7.校团委签署审核意见向党组织推荐;   

8.对上一次已推优的团员,如还没有发展入党,本次不再作为投票对象,支部大会上集体评议,评议结果良好的,保留推优资格,评议结果差的,取消其推优资格,团支部填写《已推优团员评议表》上报校团委。   

第十条  推优工作原则上每年四、十月份进行,一年两次。支部推荐人数原则上一次不超过符合条件的60%。新生第一学期原则上不安排推优,一年级特别优秀的入党积极分子可由校团委组织推优,原则上时间安排在四月份进行。   

第十一条  关于调查了解的规定:校团委为检查考核推优工作,可派人到团支部调查了解。负责考核了解的人员应严肃认真,听取多方面意见和反映,实事求是做好笔记并存档备查。   第十二条  校团委审核推优工作的程序:

1.听取团支部书记对支部推优工作情况的汇报;   

2.检查各支部推优工作小结和调查了解记录:   

3.检查部分《团支部工作手册》记录情况和民意测验结果。

第十三条  团支部推优工作规范落实情况作为评选优秀团支部和优秀团干部的依据。

第十四条  各党支部要加强对推优工作的领导,要定期听取团组织对团员青年培养教育情况的汇报,及时帮助解决推优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制订年度发展党员工作计划时,要注意听取团组织的意见。                                                         

 

第四章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相应规定废止。 

第十六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党委办公室。

 

 

 

2008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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